什么是士族庄园经济和寺院经济,寺庙经济是什么

2023-10-24 18:47:02 来源:天气频道

庄园经济是指以佃佣为主经济基础,我国自春秋战国私有土地制发生后,农民难堪生活重负而被迫出卖田地,富者承买兼并,所谓大地主,即由此而生。

到了汉代,贫富阶级,悬殊尤甚。三国承汉其政治制度虽有所损益变通,而生产关系则依然如故,其经济基础依然为以佃佣为主的地主封建社会,因而当时的地主阶级在社会上极占势力。

魏晋南北朝,佛教传入中国,寺院僧侣一直享受着国家的免税政策,从而形成以寺院为中心的独特的封建地主经济形式——寺院经济。

寺院经济(1)

扩展资料:

经济与社会基础

寺院的财产被称为三宝物,即僧物、法物、佛物。作为僧物的田地、宅舍、园林和金银货币是构成寺院地主经济的基础。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封建统治者的恩赐和施舍。

二、寺院地主对于土地的大肆兼并和掠夺。

三、贫苦农民依附于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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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院)经济是什么

隋唐寺院经济
隋唐时期佛教道教摩尼教等寺院的封建经济,其来源除官私布施外,地产与高利贷是寺院经济的两大支柱。
佛教寺院经济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时期,佛教寺院经济沿着两条线索发展:一是以律寺为代表的役使净人、奴婢的生产体制由盛而衰;二是封建国家与佛教寺院在经济上的提携与争夺,经历了多次的反复。
西晋十六国是寺院经济的初生时期。西晋仅有僧尼三千七百人,占全国户籍注记人口0.02%。至十六国时,后秦出家者十室而半,姚兴(394~416年在位)当政时已有管理僧众修持及寺院经济的知事僧,称为“悦众”,即维那。维那一职之设,还见于吐鲁番出土的北凉佛祠文书。受中土传统祠祀制度影响的北凉佛祠,已经具有由维那管理、役使奴婢,为住祠道人(沙门)供食的经济活动。
十六国至北魏初年,官府与寺院间在经济上第一次从提携走向对抗。姚兴曾供养三千僧人,南燕主割给太山竺僧朗两县租税以充供给;北魏初亦给道人统优厚供施。太平真君七年(446),以查获寺院有州郡牧守富人的寄藏物为导火线,太**下诏灭佛,这是僧侣地主与非僧侣地主争夺地产和依附人口矛盾的表面化。
在北魏文成帝时佛教迅速中兴后,沙门统的创置,标志着中土寺院经济已具完备规制,并显示了佛教律制的影响。其时《十诵律》、《摩诃僧律》已在中土流行。467~476年间,沙门统昙曜设立佛图户,以罪人及官奴充当,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其身份或即奴婢;又设僧户,以平齐户、凉州军户(两者是北魏平定青齐和凉州时被迫迁移到代京一带的人户)等隶户充当,属僧团共有,不别属一寺,岁纳僧粟六十斛,身份近于农奴。一说佛图户与僧户即《十诵律》中的“佛图使人”与“僧坊使人”。又据《释氏要览》,使人、家人是净人的别名。而净人、奴婢正是北朝寺院的主要生产者。
昙曜创设的“僧粟”,在僧户交纳给僧团后用作出贷本金。它名义上是一种荒年救济贷款,实际上是高利贷。《十诵律》规定,僧塔物(僧团财产)出息取利,纳入僧团“无尽藏”。由于本金子母辗转生息,因而称为无尽。
此后,北朝佛教寺院经济空前膨胀。北齐寺院地产随着寺数增长和官府佞佛而扩大。北齐僧尼两百万,约占注籍人口10%。洛阳在魏末有寺一千余,而邺都在高齐竟有寺四千,全境有寺三万。寺院成为仆隶和避役者所归的场所。国储三分之一用于三宝;五台山清凉寺食八州州税。

元代的寺院经济为什么比较发达?

由于统治者的保护和利用,宗教在元代的势力很盛,寺院和从事宗教活动人员的数量十分庞大,为了维持人员的生活和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各种宗教组织都得有一定规模的经济收入,因此,元代的各种宗教组织都占有或多或少的资产以从事一些经营活动,这其中,以佛教的寺院经济最具代表性。
佛教最受元代统治者的推崇,因而寺院和僧侣的数量也最大,其从事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从种类上还是从数量上来说都是各种宗教中规模最大的。
寺院占有许多土地,因而主要从事农业经营活动。很多寺院占有大片的田地,雇用佃户劳作,实际上就是一个个的地主庄园。如大都城西玉泉山下的大承天护圣寺在山东拥有土地十六万二千余顷。这些土地都采取租佃制进行生产,派庄主监管和收取田租。
许多寺院在经营农业的同时,还经营手工业和商业。它们占有银、铁、铜等矿,占有酒店、浴堂等产业,有的寺院还放高利贷,有的则从事海外贸易。
元代高层的僧侣其生活就像世俗的地主一样,他们经营产业,蓄积财物,甚至建造外宅,娶妻纳妾。
元代统治者对寺院经济是积极保护的,他们不但直接赐予一些大寺院大量的土地财物,还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夺寺院的财产。对于寺院的经营活动,元代统治者也基本上是鼓励的,只征收很少的一些赋税。
统治者的大力支持是元代寺院经济比较发达的根本原因。

寺院经济的南北朝时期

南朝时,寺院经济恶性膨胀,占有了许多劳动力,白徒、养女等都是被剥削者,是寺院的依附农民,不在户籍。封建国家和地主庄园;寺院庄园争夺劳动力的矛盾很尖锐。据《南史·循吏列传·郭祖琛传》记载:“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道人(南朝对僧人的称谓)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赏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而僧尼多非法……皆使还俗附农,罢白徒养女……如此则法兴俗盛,国富人殷。不然,恐方来处处成寺,家家剃落,尺土一人非复国有。”寺院的财产被称为三宝物,即僧物、法物、佛物。作为僧物的田地、宅舍、园林和金银货币是构成寺院地主经济的基础。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封建统治者的恩赐和施舍。
南北朝时,无论是佛教,还是道教,都以自己的学说来为统治阶级服务,而统治者或提倡佛教,或支持道教,其目的都在于用宗教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统治。他们对于寺院的恩赐,实际上是支付宗教为其统治服务的报酬。参与“恩赐”者,上自**,下至世族,构成了寺院地主经济急剧膨胀的输血队伍。在**中,对寺院地主经济贡献最大的莫过于以“菩萨”自居的梁**。他曾三次舍身同泰寺,让公卿大臣以钱亿万奉赎。其中一次“**舍财,遍施钱绢银锡杖等物二百一种,值一千九十六万。皇太子……施赠钱绢三百四十万,六宫所舍二百七十万,……朝臣至于民庶并各随喜,又钱一千一百一十四万”(注:《广弘明集》卷十九)。据清人陈作霖编《南朝佛寺志》所载二百二十五座著名寺院中,由**捐钱兴建者33座,后妃公主者17座,王公者15座,官僚者30座,僧侣募捐者16座,商人者1座,官府强迫民间集资者1座,余者不详。《历代三宝记》说:“高齐六君,二十八年,皇家立寺四十三所。”不难看出,寺院的兴起,主要是统治阶级大力资助的结果。而世俗地主以施舍的形式兴建寺院的同时,实际上是地主阶级内部完成了对于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瓜分。二、寺院地主对于土地的大肆兼并和掠夺。梁**曾强买王导子孙王骞田八十顷施舍给大敬爱寺(注:《南史·王骞传》)。如果说类似这种强卖又捐献的现象是寺院地主依仗权势侵吞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还带有拐弯抹脚的味道的话,那么寺院地主公开霸占小民土地的疯狂则不需要任何掩饰了。南北朝时代,诸如寺院“侵夺细民,广占田宅”,“翻改契券,侵蠹贫下”(注:《魏书·释老志》)的记载时有所见。梁**曾于大同七年下诏说:“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规;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樵苏,遂至细民措手无所。……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结正。”(注:《梁书·**纪》)这不仅说明寺院地主也参与了南朝广占山泽的狂潮,而且也说明寺院地主在兼并土地的疯狂性上绝不亚于世俗地主。三、贫苦农民依附于沙门南北朝时,官府赐户寺院历朝不断。如魏孝文帝太和十五年赐崇虚寺“户五十,以供斋祀之用”(注:《梁书·**纪》)。南齐高帝建元二年赐益州齐隆寺“百户,用充资用”(注:《佛祖统记》卷三七)。梁**向衡岳观“赐庄田三百户充基业”(注:《南岳总胜集·衡岳观》)。陈宣帝“蠲两户民”给天台国清寺,“用供薪水”(注:《续高僧传·释智传》)。这些官府赐户的出现,不仅壮大了寺院地主经济。而且也为大量的贫苦农民投靠寺院开了绿灯。南北朝时代,赋税和徭役极为繁重,但僧尼却“寸绢不输官府,升米不进公仓”,“家休大小之调,门停强弱之丁,入出随心,往还自在”(注:《广弘明集》卷二七)。寺院成为“法外之地”、“世外桃源”,那些寺院的官府赐户所受的免税免役优待,对一般编户齐民更具有无限的诱惑力,于是贫苦农民纷纷“竭财以赴僧,破产以趋佛”(注:《梁书·**纪》),以求寺院庇护。“假慕沙门,实避调役”(注:《魏书·释老志》)。这样的结果,庇护关系的建立导致了那些投靠者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依附寺院民户“把地产献给教会是合算的,只要在交纳相当数量的租金的情况下,能够保留土地使用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4页),而寺院地主所得到的不仅有大量的生产劳动力,同时还有土地。寺院地主凭借着宗教这条纽带,既联系了封建世俗地主阶级,也联系着一般百姓,通过神权的力量来聚敛社会财富,把寺院地主经济的雪球越滚越大。一、租佃制
寺院地主经济的主要剥削方式是租佃制。佛图户除“供诸寺扫洒”之外,还要“岁兼营田输粟”,因为佛图户来自官奴和罪配,这种寺观户的输粟率绝不会太低,除其自身生活所需外,其余应全部交纳寺院。同样,白徒、养女也都是寺院的无偿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换来了寺院财富的激增,但他们自己所得到的仅是清苦的生活。更甚者,寺院地主借助神的威力来驱役下层僧侣更带有残酷性。刘宋时,京师竹林寺释慧意被愚弄,自愿烧身,“(孝武)帝亦续至,诸王后妃,道俗士庶,填满山谷,投衣解宝,不可胜数”(注:《高僧传·慧意传》)。北周时,益州沙门释僧崖也被愚弄烧身自焚,“于时人物渲扰,施财出积”(注:《续高僧传·释僧崖传》)。这些自焚的僧人,用自己的宝贵生命换来了寺院的巨大财富,表明寺院地主为了聚敛财富,“一切宗教上的诡计都施用了”(注: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僧祗户被榨取的也是田租。他们由军户等贱民转化而来,每年需向僧曹“输谷六十斛”,其被剥削率最低也该是“见税十五”。这类贱民所提供的僧祗粟被封建政府以让渡的方式变为整个僧侣集团的财产。由于他们也被套上了一条神权枷锁,又受到了军户之类贱民不曾遭受过的寺院地主的剥削和压迫,双重的重负使他们的处境较军户更凄惨。至于“假募沙门,实避调役”的农民,他们虽然放弃了土地的所有权而变为寺院的依附人口,但他们却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这部分农民又是名义上的僧侣,实际上的耕作者。所以他们所受的剥削与佛图户不同,与白徒、养女也不同,而应与世族豪强的荫附农户相同。由于寺院荫附关系的建立,他们把原应缴纳国家的赋税缴纳给了寺院,他们是南北朝时寺院地主的最广泛的榨取对象。《北史·苏琼传》:“资产巨富,在郡多有出息,常得郡县为征。”其榨取对象就是这类依附农民。因此,这类寺院依附人口的被剥削率当与封建王朝的国家赋税率一致,只是摆脱了“天下多虞,王役尤甚”(注:《魏书·释老志》)(注:《广弘明集》卷十)而已。二、高利贷
寺院地主的另一种剥削方式是高利贷。佛教是允许三宝物出贷取息的。《行事钞》:“《十诵》,以佛塔的出息。佛言:听之。”(注:《大藏经》卷四十。)甚至,佛教内律还规定了寺院高利贷的利息率。《行事钞》:“《善生经》,*病人不得生厌,若自无物,出求之,不得者贷三宝物,差已,十倍偿之。”(注:《大藏经》卷四十)南北朝时,寺院的典当借贷机构主要是寺库。寺库本是寺院的财产保管机构,此时已超越了其原来的职掌,而变成了使财产增殖的营利机构。《太平广记》卷165转引《说薮》的一则故事说:“齐有甄彬者,有器业,尝以一束苎,于荆州长沙西(寺)库质钱。后赎苎,于束中得金五两,以手巾裹之。彬得金,送还西(寺)库。道人大惊曰:近有人以金质钱,时忽遽,不记录,檀越乃能见还,恐古今未之有也。”此事在《南史·甄法崇传》亦有记载。《南齐书·褚渊传》还记载,褚渊薨,其弟“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所赐渊白貂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帻、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北魏沙门统惠深也承认:“比来僧尼或因三宝,出贷私财。”(注:《魏书·释老志》)这说明,当时的寺院典当借贷业已经相当繁荣,抵押品既有金银,御赐坐褥等大宗,又有一束苎似的小宗。放款对象既有以苎质钱的平民百姓,也有豪富和达官显贵。在北朝,僧祗粟本来是用于“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和“山林僧尼,随以给施”的,但寺院把其当成了牟利之本,“主司冒利,规取赢息,及其征责,不计水旱,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契卷,侵蠹贫下,莫知纪极”,以至“细民嗟毒,岁月滋深”(注:《魏书·释老志》)。这比世俗地主盘剥尤重的寺院高利贷,对寺院地主经济的滋长起了催化剂的作用。

寺院经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