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
(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规划、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第七条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第十条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设置权的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一条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证明书;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设置权后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对举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给予奖励。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顶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政、市容、园林、公安、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按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进行设置。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第七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二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准则第九条设置、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市、区****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第十一条经规划批准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交易方式应以招标、拍卖为主,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因素等不适宜招标、拍卖形式交易的,采用挂牌交易方式。第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十四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按管辖权隶属关系进行分配,按照财政体制确定比例执行。
对于广告位置为非公有场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场所权属人或场所广告位置使用权人协商并签署协议,按不超过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所得的50%的比例给场所权属人或场所广告位置使用权人作为设置占用费,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专户。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确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事务,包括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拟定交易底价和履约保证金数额、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收取使用权交易价款、办理《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书》等。第十六条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竞买(投),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机构应于交易日七日前发布公告,并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参加竞买(投)的单位必须遵守竞买(投)的有关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和公益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横琴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各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功能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部门由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确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互通管理信息,协作配合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机关(以下统称设置许可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设置准则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区****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辖区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控制性要求和设置地点、位置、数量、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以及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广告设施的比例,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和监管的依据。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和相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的;
(四)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五)利用城市桥梁、城市轨道的;
(六)依附于行道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住宅外立面的;
(二)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小汽车车身外表的;
(三)以条幅、系留气球、充气拱门形式的;
(四)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候车亭、候车站牌、树木、电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信箱、阅报栏、各种指示标牌、花基、消防栓、消防箱等公共设施和卷闸门上张贴、涂写广告。第十三条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第十四条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二)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三)禁止在每日晚间十时三十分至次日早晨七时开启,重大节日时,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
珠海保税区有户外跑道吗
有。珠海保税区有户外跑道,有一个长5公里的唐家情侣路,是非常适合跑步的。濒临南海,东与香港水路相距36海里,南与澳门陆地相连,港珠澳大桥竣工后,珠海成为内地唯一与香港、澳门同时陆路相连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