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带您了解“霜冻预警信号”
霜冻预警信号 - 分级
霜冻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霜冻蓝色预警信号: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霜冻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霜冻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霜冻预警信号 -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
3.对农作物、林业育种要积极采取田间灌溉等防霜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对蔬菜、花卉、瓜果要采取覆盖、喷洒防冻液等措施,减轻冻害。
霜冻预警信号 - 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中国标准
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3.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户要关注当地霜冻预警信息,以便采取措施加强防护。
霜冻预警信号 - 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中国标准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
3.对农作物、林业育种要积极采取田间灌溉等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对蔬菜、花卉、瓜果要采取覆盖、喷洒防冻液等措施,减轻冻害。
霜冻预警信号 - 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中国标准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
3.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霜冻预警信号 - 预警
2005年10月9日17时00分新疆气象台发布寒潮预警信号。
霜冻预警信号 - 规范
为贯彻执行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苏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精神,结合苏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共十三类,分别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和道路结冰。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划分为四级:Ⅳ(一般)、Ⅲ(较重)、Ⅱ(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措施见附件。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政府启动《苏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相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具体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市、县(市、区)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工作。
市、县(市、区)两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下简称广电部门)和电信、移动、联通等电通信部门(以下简称通信部门)负责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
其他具备实时公共传播能力的单位应积极参与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并严格按规定播发预警信号。
教育、公安、建设、市政公用、房管、城管、交通、水利、农林、卫生、环保、安监、粮食、宗教、园林、旅游、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警信号的种类、级别和防御措施,组织实施气象灾害、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气象台站应严格执行预警信号发布流程,建立完善预警信号制作、审核、签发制度,按照权限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并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防灾部门通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五、各级广电部门、通信部门和参与预警信号传播的单位应当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播发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预警信号;不得无故拒绝传播或随意中断预警信号播出。
六、气象台站与预警信号传播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建立固定、可靠、快速的传递方式。共同建立预警信号传递工作机制和内容审查制度,确保预警信号按规范及时、准确传播。
预警信号传递和播发的具体业务细则,由当地气象台站与相关传播部门和单位协商制定,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七、各级传播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或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5分钟内应实施播发、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播发要求如下:
1、广播电台
采用口播(插播)方式播发预警信号名称、等级及防御措施等内容。播发频次为:
红色预警信号:每小时播出不少于三次,每次不少于两遍。
橙色预警信号:每小时播出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两遍。
黄色、蓝色预警信号:每小时播出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两遍。
2、电视台
采用屏幕固定位置持续悬挂预警信号图标,辅以游动字幕方式,播发预警信号名称、等级和防御措施等内容。播发频次为:
红色预警信号:悬挂预警信号图标,游动字幕每小时不少于四次,每次不少于两遍。
橙色预警信号:悬挂预警信号图标,游动字幕每小时不少于三次,每次不少于两遍。
黄色、蓝色预警信号:悬挂预警信号图标,游动字幕每小时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两遍。
3、通信和其它信息传播单位
采用手机短信、彩信、语音外呼、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播发预警信号名称、等级及防御措施等内容。应在规定的时效内开始播发、更新、解除预警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最短时间内传送完毕。
八、当同时有两种或以上预警信号需要播发时,各级传播部门和单位应当播发同时播发所有预警信号名称和防御措施,并按最高等级预警信号的频次播发。
九、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专用发布系统。在政府、学校、社区以及车站、港口、交通要道、旅游景点、重要商贸区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电子显示装置或充分利用各种传播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十、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含义、相关防御措施的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